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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与文物谁让谁

2000-06-16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赵建国 我有话说

走过京石高速公路的人都注意到,在北京房山段路的一侧有一座十几米长、造型优美、有雕花栏板的拱形石桥。也许很多人不知道,为了保护这座在修路时出土的清代石桥,京石路作了改线,一下多花了1200万元。有关单位负责人曾表示,文物古迹失去永不复生,不能简单以金钱来作为衡量其价值的标准。

近年来,随着基建工程项目不断开工,许多沉寂地下多年的文物古迹也借机重见天日。但由此一个新的问题也摆在了有关单位面前: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带着尊重人类历史进程的态度,来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开展工作,还是只顾眼前的一己之利,置法规于不顾呢?

的确,工程施工单位也有一些具体情况,有的工期紧、任务重,修改项目要花也许是一笔不小的费用,但是,根据1992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》第22条规定:“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、古墓葬必须发掘时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……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组织施工。”第23条有:“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,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,保护出土文物或遗迹的安全。”

一位业内人士曾对记者讲过一个真实的故事。今年2月份,国内某市在北二环路建设中,施工单位竟无视法律尊严,将正在进行的先秦考古现场用推土机、压路机夷为平地,惊动了该市政府。

在北京,令人欣喜的是,上上下下对文物保护都表露出了巨大的热情。前不久,西北四环建设工地发现了清代畅春园遗址,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北京市文物部门开展考古发掘。施工单位世豪公司总经理佟万来先生表示:“文物古迹不仅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,能在这件事上做些贡献,是我们心甘情愿的。”

前不久,首都规则委员会主任单霁翔在一次会议上谈到:旧城改造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文物保护,北京市已决定,对全市220处市级以上文物古迹,因各种历史原因仍被占用的,将利用3年时间全部迁出。这的确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。但愿推土机的轰鸣声,不再给我们带来忧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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